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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恩施市2007年规范性部门预算
财政支出负担口径
2007年部门预算财政支出口径,按照现行财政负担的工资政策、公用经费定额计算。人员基数的核定,以2007年3月底编制部门核定的在册在编财政供养的实有人数、财政负担的离退休(职)人数为依据。
一、工资福利支出
(一)基本工资: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津贴补贴:因规范津补贴政策尚未出台,只计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其他津补贴暂不计算,但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应预留资金保证津补贴的发放。
(三)效绩工资,按国办发〔2001〕14号、鄂人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年终考核为称职(合格)的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一个月奖金。
(四)社会保障缴费:失业保险费按职工工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下同)的2%计算。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费按职工工资的20%计算,乡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费按职工工资的20%计算。医疗保险费定额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恩施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恩市政办发〔2001〕105号)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预算负担3%部分直接计算到市医保局;单位负担部分:在职人员按职工工资的4%计算,退休人员按退休工资的6%计算。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维修费、购置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按附件2规定的标准定额计算)。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一)离休人员经费的计算
1、基本离休费:根据档案工资中基本离休费计算。按文件规定发放的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人员的“离休增发金”,其计算标准为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基本离休费。
2、津贴补贴:因规范津补贴政策尚未出台,只计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其他津补贴暂不计算。
3、公用经费:按每人每年1450元计算到单位,市委老干局按250元/人•年集中掌握使用。
4、护理费:每人每月400元。
5、劳模补贴:国家级劳模每月补助80元;省部级劳模每月补助60元;州级劳模每月补助40元。
6、文明单位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人员经费的计算
1、基本退休费:根据档案工资中基本退休费计算。
2、津贴补贴:因规范津补贴政策尚未出台,只计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其他津补贴暂不计算。
3、公用经费:县级以上(含享受待遇)干部每人每年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100元。
4、劳模补贴:属州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退休后发放的劳模津贴。具体标准为:国家级劳模每月补助80元;省部级劳模每月补助60元;州级劳模每月补助40元。
5、文明单位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补助
(一)住房公积金(不含乡镇、街道办事处转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职工工资的8%计算。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预算内负担,其他人员由单位自行负担。
(二)救济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城乡贫困人员、灾民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
(三)生活补助: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属生活补助等。
(四)其他: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五、其他人员经费的计算
经编制部门核定的各单位聘请的临时小车司机,市财政按每人每年9000元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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