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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作者: 来源: 点击:  时间:07-08-21 15:49:04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局审批后由市硒都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市国资公司)集中统一处置;

    2、对撤销、合并、改制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后,报市国资局审批,并由市国资公司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3、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和货币资产的损失的核销,报市国资局审批,事业单位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市国资局对审核确认的处置事项,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批复书》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必备依据和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国资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        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        资产价值凭证;

    3、        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        技术部门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

    6、        产权登记证;

    7、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8、        其他资料。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五)对未经市国资局批准处置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和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房产、交警、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出让、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投资、担保所形成的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七)市国资局的批复意见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对没有报经市国资局审查批准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要追缴资产处置收入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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