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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  时间:07-08-15 21:38:17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鄂财预发[2006]47号  

2006年6月2日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省总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家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财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已通过专家组评审,并经省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办公室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1.2 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级

2.2 市县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3.2 报告

4 应急响应

4.l 响应程序

4.2 启动标准

4.3 财政收入政策

4.4 财政支出政策

4.5 预算调整

4.6 资金拨付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2 总结评估

5.3 信息发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6.3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省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我省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分析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4)处置合法,措施灵活。各级财政部门启动应急保障预案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本预案范围内的政策措施。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措施,再补办报批手续或法律程序。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级

2.1.1 省财政厅作为全省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 省财政厅成立财政应急保障指挥部,厅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厅长担任副指挥长。厅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综合处、法规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金融处、国际处、监督检查处等;厅外联系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等。

2.1.3 财政应急保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预算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处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指挥部。各有关处室根据财政应急保障指挥部的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2 市县

    市县财政部门的应急保障指挥机构,比照省财政厅应急保障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省财政厅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省财政厅要及时与财政部及省政府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衔接,适时掌握、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完善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省级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省直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3.2.2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省级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 厅内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省财政厅办公室承接,值班室电话为027-67818866(上班)、027-67818999(下班)。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厅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处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指挥部联络员。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启动本预案。

4.1.2省财政厅财政应急保障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省财政厅主管处室接到相关的省直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做好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指挥部。

4.2 启动标准

4.2.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省性和区域性两类。

4.2.2 对造成全省性、区域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 相关省直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省级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请示省政府领导后,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提出缓征税收申请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及时予以审批;提出减免税收申请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税收管理权限规定报批。

4.3.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其中,属于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属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报省政府审批。

4.3.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市县,省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并积极向中央申请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l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省政府审批。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

4.4.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中央政府事权的,向中央财政申请经费;属于省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属于市县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市县,省财政可适当给予帮助,并积极向中央申请补助。

4.4.4 驻我省军队、武警部队应省和市县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负担。

4.4.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从部门预算中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后,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5 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安排使用超收收入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请示省政府领导后,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先安排资金,再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影响年度预算收支变化时,财政部门可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当省级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百分之三的,应当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安排使用省级预算超收收入的,应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年度终了时,向省人代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4.6 资金拨付

4.6.1 各级财政安排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 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24小时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 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6.4 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请示省政府领导后,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地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5.1.3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l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附则

6.l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l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省财政厅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按程序报批后实行。

6.1.2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湖北省财政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6.3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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