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州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代理协议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清算要求,采用转账、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原则,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支付清算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州人行的管理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 州人行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要与州人行、市财政局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内容方式;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九条 州人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的清算。开户时,市财政局须向州人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开设,下同)。开户时,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由代理银行按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州人行会计科核准后,核发开户登记证。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或市会计核算中心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或市会计核算中心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州人行国库科备案。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预算单位或市会计核算中心开设以上账户,应报州人行国库科备案,并送达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代理银行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名章。
代理银行印鉴变更,代理银行必须向州人行国库科办理印鉴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州人行国库科备案。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财政零余额帐户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支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经办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特设专户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五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一),用于代理银行向州人行国库科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预算内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州人行国库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回单,由州人行国库科作受理划款凭据;
第三联:付款通知,由州人行国库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给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作回单;
第四联:付款通知,由州人行国库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给市财政局国库科作回单。
第十六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二),用于代理银行向州人行国库科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内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州人行国库科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由代理银行给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作回单;
第四联:收款通知,由代理银行给市财政局国库科作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指由市财政局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授权,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会计核算中心开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向州人行国库科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的清算额度,并作为州人行国库科在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并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至州人行国库科。凭证传递方式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当日12:00(含)时之前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当日12:00时之后收到上述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时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内资金,汇总填制《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划出。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5:00时之前将经办行当日已办理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预算内资金款项汇总填制《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第一场清算提交至州人行国库科。代理银行申请国库划款的,实行“收妥抵用”。国库对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拒绝的,应按恩施市同城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退票。
第二十三条 州人行国库科收到退回的资金,恢复相应的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通知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系统,将同城支付资金实时、异地支付资金在2个小时之内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在支付系统运行时间内汇出。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或受理业务专用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市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增加的计划分到代理银行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州人行国库科,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附各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须将各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其经办行,各经办行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的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内,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会计核算中心开具。
(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或会计核算中心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须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方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或受理业务专用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支取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经办行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 清 算
第二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
第二十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由代理银行与州人行国库科之间进行。
第三十条 预算内资金单笔支付金额达到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银行应在营业当日下午3:00之前与州人行国库科通过支付系统进行实时清算。对代理银行的特别紧急支付业务,州人行国库科即时予以清算。
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预算内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三),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一并提交州人行国库科,作为州人行国库科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清算累计额度内办理预算内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二) 州人行国库科收到《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若有误,则通过同城票据交换退回;
2、《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通过同城票据交换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贷:同城票据交换——贷方户
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市财政局作付款回单。
(三)代理银行在下一场票据交换没有发现州人行国库科退票,则将资金“收妥抵用”,并根据《XX代理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将资金划往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的贷方金额,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一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州人行国库科,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同时,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借方凭证记账。
(二) 州人行国库科收到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转的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借方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将第三、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市财政局作收款回单。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依据《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已收妥预算内清算资金,分别划转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代理银行、州人行国库科日终同城票据交换“应收应付”差额,通过支付系统与州人行营业部清算。
第三十四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州人行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支付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并报州人行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州人行、市财政局、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等错误时,应当即退给国库收付中心或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划款单位),待更正后重新办理。
代理银行对收款人开户银行退回的款项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委托划款单位凭证填制错误的,及时通知委托单位重新办理;属于本身汇划错误的,应及时更正重新办理汇划。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与州人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内部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条 根据州人行、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应当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供其查询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预算内、外资金财政支出日报表和旬(月)报表。
代理银行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向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预算内、外资金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到项目)编报。
代理银行每旬后1日和每月后2日内,向州人行国库科、市财政局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内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向市财政局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到项目)编报。
第四十二条 州人行与市财政局、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市财政局、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 州人行每日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提供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2日前向州人行国库科、市国库收付中心、市会计核算中心报送上月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三)代理银行每月2日前向预算单位提供上月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支付结算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款不足以保证代理银行对垫付资金及时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市财政局承担。
第四十五条 州人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预算内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州人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因《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填写有误,《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代理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州人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预算内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四十七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发生错划而影响收款人资金使用或造成委托划款单位资金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及时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如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州人行、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预算内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州人行国库科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州人行、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州人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州人行、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发;《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州人行统一印发。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人行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开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