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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办)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  时间:07-08-15 13:46:31

各乡镇(办)财经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三乱”行为,根据《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恩施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乡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乡镇(办)财经所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所属单位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加强管理
1、对发放财政票据的乡直各执收单位(不包括派出所、法庭、国土所、林业站、卫生院、畜牧兽医站、学校等垂直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罚款项目及标准,严禁乱收滥罚、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现象发生。
2、执收单位必须凭《收费许可证》到财经所领购财政票据;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对《收费许可证》中没有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不得自行收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3、执收单位所实现的非税收入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必须全额纳入“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规定。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乡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严禁截留、坐支、挪用等行为。
4、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
5、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时,必须根据所收款项性质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收费票据和收款收据,也必须根据收费票据和收款收据规定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收取各种款项,不能违规使用票据,更不能出现混开、串开、转让、转借、代开票据等行为。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有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损毁,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1)财经所要协助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保管、缴销等管理制度,并设置票据专账,指定专人管理,确保收费票据的安全。
(2)财经所对执收单位要限期缴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严格审核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拒绝缴回、核销,责令其纠正。对已使用票据实现的收入坚持“票款同步”。发放新票据时坚持“限量供应、验旧换新”。
6、乡镇畜牧兽医站使用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在当地财经所申请领用,接受同级财政监督、管理。其收费票据仍在主管局领取,财经所不得发放。
7、资金管理:财经所管理的执收单位,使用各种财政票据实现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票款同步”管理原则,全额缴入当地财经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严禁截留、坐支、挪用。
二、加强乡镇(办)财政管理,理顺财政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秩序,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环境
1、财经所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恩施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乡级财政管理,服务经济建设。
2、理顺秩序,规范乡镇财政票据领、缴办法。
(1)清理旧票据。财经所接本通知后,由所长负责,组织专班,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对历年在财政局领用的所有财政票据的清理、归类工作。在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出严肃、认真处理;通过清理,对已使用的票据搞好分类、装订成册,准确登记,就地封存保管,待市局检查组审核后作出处理;对未使用的各种空白票据,要按票据种类分门别类整理,装订成本,做好登记造册,准确填写空白票据号码,连同已用票据汇总填制票据清理表。所长审核签字后,于4月30日以前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账、审核缴销。
各乡镇办财经所必须按要求完成历年领用票据清理工作,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新票领购手续。
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若发现仍有单位或个人继续使用应缴而未缴已过期失效的历年财政票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所在乡镇(办)财经所所长、票据专管员的责任,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使用票据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理。
(2)领用新票据。各乡镇(办)需续领票据,财经所应根据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项目及实际需要,编制票据年度计划,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财经所必须凭票据领购证统一领购票据。其票据发放原则是:“凭证购买、审核缴销、验旧换新、限量发放、票款同步”。
(3)为准确掌握财政票据动态,及时提供真实信息,加强财政票据账、实管理,财经所要建立财政票据领购、保管总账和分类发放总账、明细账。
(4)财经所要严格执行“票款同步”的票据管理原则。按下列要求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审核、缴销手续。
① 缴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票据,必须提供与相关票据收入数额相等的市级国库缴库单,并填报《收费收据及罚没收据使用报表》。
② 缴销其他非税收入票据和收款收据,要如实填报《收费收据及罚没收据使用报表》,加盖财经所公章,并经所长、会计人员签字确认票据金额应与缴入财经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金额相符。
③ 填报《收费收据及罚没收据使用报表》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符合以上条件、凭据完备的,送非税收入管理局对账、核销票据。
④每年12月31日前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全部空白票据缴销手续,做好转账结账、次年票据领购工作。
3、资金管理。
财经所将实现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按月直接上解市级国库,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执收单位使用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收款收据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等资金按有关规定由财经所统一管理,其资金暂不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附:1、历年票据清理表
    2、收费收据及罚没收据使用报表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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