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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财经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恩市财非税发〔2007〕46号《恩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关于州以上拨付的上级补助收入使用票据的问题
1、各单位收到州以上主管部门下拨资金,可以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2、各单位收到州以上非主管部门下拨资金,须提交文件依据,作上级补助收入处理;未提交文件依据的,作其它非税收入处理。
二、市内各单位之间或主管部门下拨资金使用票据的问题
市级主管部门资金下拨应下达正式资金分配文件,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依据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文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单位不再开据收据。
市内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无法定依据的款项,凡是收取的将等额扣减双方单位的预算指标。
三、有关单位提供了特定服务的,需由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依据,经审批后,可以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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