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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财经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三乱”行为,根据《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恩施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执收执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罚款项目及标准,严禁乱收滥罚、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现象发生。
二、各执收单位一律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对《收费许可证》中没有的收费项目,各单位不得自行收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三、各执收执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规定,所有非税收入全额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严禁截留、坐支、挪用等行为。
四、各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时,必须根据所收款项性质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收费票据和收款收据,也必须根据收费票据和收款收据规定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收取各种款项,不能违规使用票据,不能出现混开、串开、转让、转借、代开票据等行为。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五、《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有专门界定:“1、本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系统内部及单位与个人之间非经营性往来款的结算。2、本收据禁止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以上界定,考虑到实际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现对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做如下规定:
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系统内部及单位与个人之间非经营性往来款的结算。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禁止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禁止用于收取赞助费、办案协助费、治安巡逻费等无规定项目。
4、各单位代收资料款、杂志款、会议费、培训费,分拨材料等事项,需到市财政局和发展与改革局办理许可手续后,再领用相关票据。如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禁止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5、各单位禁止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取房租费、经营性收入等,此类收入需使用税务发票。
6、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需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备案后,再按规定领用。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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