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我国推行时间不长,且政府采购专业性比较强,人们对政府采购的一些专业术语把握不准,所以在执行中存在着理解性的偏差,因此有必要对政府采购中的关键词进行严格界定,便于理解和把握。
“政府采购”与“政府的采购”
“政府采购”与“政府的采购”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两个概念截然不同。从逻辑上讲,“政府的采购”包含“政府采购”,所有的“政府采购”都是“政府的采购”,但并不是所有的“政府的采购”都是“政府采购”。
从两个词的定义上讲,“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的采购”是指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正常的日常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购买行为。
目前,我们在使用“政府采购”一词时,随着环境的不同其含义也不同,笔者将其分为3种:一是大概念的“政府采购”,即指政府采购制度,这是一种赋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管理制度含义的“政府采购”,是广义的政府采购,不是单指某一项具体的采购活动和行为。
二是小概念的“政府采购”,即《政府采购法》所界定的“政府采购”,它是特指《政府采购法》所调整的采购行为。是狭义的“政府采购”,是指单一的按法律规定要求操作与执行的采购活动和行为。
三是作为语法意义上定语词的“政府采购”。它是一个定性词组,如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等。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政府采购原则,以及必须采取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所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所进行的统一采购行为。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而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两者的区别有:一是采购标的物是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二是采购活动实施的组织者。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的组织者必须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散采购活动实施的组织者可以是采购人,也可以是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